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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5-06-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搞好教学管理,是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是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准则,是各系、部、处、室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章程。

第二条  制定本暂行条例的目的是:使全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教学管理工作有序、协调、高效地进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的教学部门。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

2.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3.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在教学过程管理中,抓好备课、课堂讲授、辅导答疑和考核,特别要把住考核关。

5.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搞好教学检查。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遵照教育方针和专业培养目标制订的指令性教学文件,是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专业名称、学制、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时及时间分配、课程设置(名称、学时、主要内容、要求、时间进程)、教学环节及其说明、成绩考核和其它说明。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按专业制订,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系主任负责拟订或在系主任主持下,组织有关教师拟订,经教务处组织审定,主管教学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准随意修改。

第十条  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之前,应进行社会调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总结教学中的经验教训,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的具体要求,使人才培养方案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对人才的要求,适应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由系主任负责,教务处组织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允许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少量的调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由系提出,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三章  课程标准

第十三条  课程标准是选用教材、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进行课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课程标准的内容包括课程的性质、任务、基本要求、课时分配、课程内容(内容要求、重点、难点)、课程设计或大型作业、考核、讲授重点、技能要求及其它说明等。

第十五条  课程标准按课程制订,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十六条  课程标准在系主任主持下,组织有关教研室讨论拟定,经教务处组织审定,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制订和修订课程标准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使用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八条  课程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允许在保证完成大纲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有所增删,如有较大变动时,须经教研室研究,系主任同意,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没有课程标准的课程,一律不得开课。

第二十条  课程标准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系部主任组织检查督促。

 


第四章  学期授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学期授课计划由学科组或任课教师负责编制,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期授课计划的编制、审批依据是课程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期授课计划的内容包括授课顺序、校历周次、授课章节内容及课程安排意见,对教材、参考书的使用意见,对课外作业布置、批改、课外答疑的要求,对课内实验的安排及对教学改革安排等有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授课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准随意变动。遇特殊情况,可做小的调整,但须报教研室主任批准。如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有较大的变动时(20%以上),则须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授课计划的编制于开学前完成,一式四份,教务处、系、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各一份。于开学后一周内审批完毕,并向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课 程  表

第二十七条  总课程表是学校实施教学活动的总调度表,内容包括星期、节次、班级和课程。

第二十八条  总课程表的编制依据是学期教学进程表和教师聘任总表。

第二十九条  总课程表由教务处编制,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  编制总课程表的注意事项:

1.均衡课程(同一课程授课时间要适当间隔;不同性质和特点课程要适当搭配)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

2.合理调度,提高教室、实验设备的利用率。

3.教师和学生负担合理。

第三十一条  课程表于放假前一周送达任课教师。

第三十二条  课程表排定以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章  备  课

第三十三条  备课是教师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任课教师必须熟悉和钻研课程标准及教材,根据要求认真备好每一次课并写出教案。

第三十四条  备课和编写教案一般以2课时为一单位。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以前,备好两周的课并写出教案。

第三十六条  教案的内容一般包括:目的要求、参考书或资料、授课内容、教学方法、时间安排、课外作业或思考题、课后分析等。

第三十七条  教师平时备课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新教师第一遍开课,须由教研室组织该教师试讲,开课前必须备齐不少于半学期的教案,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方能上课。

 


第七章  课堂讲授

第三十九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

课堂讲授的基本要求:根据课程的目的、要求,抓住重点,讲透难点;原理、原则、概念、定义、法则要交待清楚,讲解准确无误;采用启发式教学,因材施教,循序渐进,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尽量配合使用计算机、模型、挂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加深学生理解,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讲课应语言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合理。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应有明确的教学要求,课堂讨论时,教师应鼓励不同意见的表达,积极引导,防止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四十一条  开课伊始,教师应介绍本课程的特点,学习方法,并说明本课程的作业、实验、要求等情况。每次上课时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维持好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课后要有本次课的授课记录。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加强教学方法研究,改进教学方法。

 


第八章  辅导答疑

第四十三条  辅导答疑原则上在授课当天的下午或晚上进行。课程考核前,不许借辅导答疑有意泄露考题或划定考试范围,不发复习提纲。辅导答疑情况应做记载。

第四十四条  由辅导教师进行辅导答疑的,辅导教师应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认真按教学内容和进度进行辅导,并把学生的意见和问题及时反映给主讲教师。主讲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辅导答疑工作,并亲自参加部分辅导答疑。

 


第九章  批改作业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精选习题,布置作业。应有计划地布置综合性强、技巧和计算要求高的大型作业,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  课外习题和作业包括计算、论证、问答、思考等各种类型,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适当布置。

第四十七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严格,明确指出学生作业上的错误,并要求更正或重做。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将学生作业上交情况和作业成绩作简要记录,以便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对无故缺交作业累计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章  考试考查

第四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或考查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五十条  提倡教考分离,对已建立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考试前按规定从试题库或试卷库中抽取试卷(题)。

第五十一条  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有关教师命题,题型、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每份试卷要有A、B两套,其份量和难度大体相当,并定出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定、系主任签字后于考前两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确定本次考试用卷。

第五十二条  批改试卷以系(室)为单位组织集体阅卷,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流水作业。由系(室)指派专人进行分数统计,由任课教师登记考试成绩。

第五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考查课结课后一周内,考试、考查成绩经课程所在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五十四条  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五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程表一般不再更改。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长批准,由教学科下达调整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和代课。

第五十六条  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教学纪律。对在各教学环节与教学管理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被认定为教学事故,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实验教学

第五十七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一个和理论教学平行而又密切联系的独立系统。

第五十八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单位是实验室。系级教学单位组建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实验教学业务、人员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实验教师

1.实验教师分为主讲教师和辅助教师。主讲教师一般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学和实验人员担任。辅助教师一般由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2.主讲教师的职责是:负责实验课组织、讲授、考核等;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论证实验课的开出;指导辅助教师;提出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的建设性意见等。

3.辅助教师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负责指导、辅导实验和批改实验报告。

4.高级实验师每年必须担任实验课的主讲任务。

第六十条  实验课程标准

1.实验课程标准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是教师进行实验教学的工作依据。

2.实验课程标准的编制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课程标准。

3.实验课程标准由主讲教师编写。

4.实验课程标准的内容包括:实验名称、目的、任务与要求、内容、学时分配、教学方式、实验设备、成绩评定标准和方法等。

第六十一条  实验指导书

1.实验指导书是实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验的教学参考资料。

2.实验指导书的编写依据是实验课程标准。实验指导书由实验教师负责编写。

3.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包括:实验名称、目的、内容、原理、设备、操作方法、预习和实验报告的要求等。

第六十二条  实验教学准备

1.实验教学准备包括实验条件准备,教学资料准备、指导教师备课和实验试作。

2.实验条件准备包括各种实验仪器和设备、实验材料、器件或水、电、汽、场地等条件的准备。

3.教学资料准备包括准备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纸、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4.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备课,认真编写教案,明确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仪器与设备、操作方法、实验步骤等。

5.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以前要进行试作。测定数据及结果,按对学生的要求处理数据,将数据、结果、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等记入教案。

第六十三条  实验教学过程

1.严格进行实验课考勤,无故不到者按旷课论处。不参加实验或参加的时间不到2/3者,实验成绩按不及格计。

2.严格执行预习及提问制度,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及效果,不合格者不准参加实验。

3.以简明的方式对实验目的、要求、内容、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做扼要的讲授。

4.实验开始前,学生要检查实验用品和设备、仪器。准备工作做好后,才允许开始实验。

5.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及时地检查实验进度,掌握情况,及时检查实验数据的采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实验中指导教师要及时发现问题,善于诱导和启发,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十四条  实验报告

1.实验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写出实验报告。

2.指导教师应认真批发实验报告,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成绩。抄袭的实验报告以不及格论处。实验报告不及格必须重做。

第六十五条  实验教学业务档案管理

1.实验教学业务档案包括:

(1)人员情况,包括实验人员基本状况、担负实验课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年度考核等。

(2)设备情况,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台、套、件数、名称、规格、主要仪器的性能及所承担的实验、设备运行使用状况等。

(3)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授课计划、实验课程标准、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成绩等。

(4)实验室日志。

2.系、部实验中心主任对实验教学业务档案总负责,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项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章  课程设计

第六十六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已修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课程设计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专业培养目标,综合应用有关的技术知识于实践,以加深对课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领悟与实践应用的相互关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六十七条  课程设计大纲是搞好课程设计的指导性教学文件,须依据课程课程标准编写设计大纲。其内容包括:课程设计的目的、任务、基本要求、内容、设计报告、考核、其它说明等。课程设计指导书是课程设计的辅助教学资料。其内容包括:设计题目、设计内容、设计步骤、设计报告的书写形式、考核标准、注意事项等。设计题目要有一定的典型性,并在一定时间保持相对稳定。每次设计题目的类型不宜过多,应给学生设计需要的各类数据。

第六十八条  教研室负责课程设计的全面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可建立指导小组。

第六十九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介绍必读的参考资料或引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制订课程设计计划;审定设计进度,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审阅设计方案,评定成绩。要求学生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图纸要符合要求,计算要准确,说明书字迹工整,文字通顺,简明扼要。课程设计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

 

第十四章  实  习(实训)

第七十条  实习(实训)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增强感性知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锻炼实际操作和独立工作的能力,满足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

第七十一条  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要求、任务、内容、程序、时间、方法、考核和其它有关事项。实习大纲应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课程标准编写。

实习指导书是进行实习的参考性教学资料。实习指导书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要求、实习程序、实习报告的要求,有关的实习数据表格。应依据实习大纲编写。

实习计划是实习工作的具体安排。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要求、时间、形式、实习领导、地点、内容,成绩评定,指导教师职责,实习费用等。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编写。

第七十二条  实习大纲由系(部)组织有关教研室编制。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由指导教师编制,系(部)作统一安排,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实施。变更与调整实习计划必须由系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十三条  实习开始前由系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要求、纪律、安全、组织领导等事宜。

第七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具体落实实习计划。实习进程中,认真进行指导,经常检查学生实习日记和完成实习作业情况,指导学生写实习报告。

3.负责实习学生赴实习地点和归校途中纪律、安全和有关工作。

4.制订并执行生活作息制度、考勤制度,对学生的生活、健康、学习、安全等工作全面负责。

5.在实习期间,学生违反纪律和犯有其他错误时,要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有权停止其实习,交回学校进行处理。

6.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书面实习总结和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

 


第十五章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七十六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是促进学生知识向能力转化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培养综合能力的最后一个教学过程。一般情况下,工程类专业的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文、经、管等类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第七十七条  毕业设计(含论文,下同)的选题原则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2.理论联系实际,尽可能选择与生产、科研或实验室建设任务相结合的工程技术类或管理类课题,也可以选择假拟题目。

3.选题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当,使学生能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七十八条  毕业设计指导书是毕业设计的指导性文件。毕业设计指导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毕业设计的目的、要求、基本内容、方法步骤、对图纸、计算、实验及说明书的具体要求、考核标准等。毕业设计指导书由系组织有关专业教研室编写。

毕业设计任务书是给学生下达任务的文件。其内容包括:专业、班级、姓名、设计题目、主要内容、原始数据、说明书应该论述的内容,完成图纸的名称、规格、数量、指导教师姓名、参加资料等。毕业设计任务书由指导教师编写并按规定填写与签名,经系主任批准后发给学生。

毕业设计进程是具体内容、时间的安排表,进程表在毕业设计开始前,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拟定。包括日期、周次、内容、要求等。

第七十九条  系主任全盘负责全系内的毕业设计领导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进行检查。

第八十条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指导能力,教学水平较高的讲师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

第八十一条  毕业设计期间,未经系领导批准,指导教师不得自行改变设计选题和自选安排毕业设计以外的工作。

第八十二条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1.拟定毕业设计任务书并向学生做开题报告。

2.指导学生拟定毕业设计进程表及指导学生制订设计总体方案。

3.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与学生直接见面,原则上保证每天四小时以上的辅导时间,检查学生的设计进度,了解遇到的困难,进行答疑,检查已完成的设计。

4.批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评定成绩,写出意见。

5.根据系里的安排参加毕业设计答辩。

第八十三条  毕业设计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具体组织。以系为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和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主任由系主任担任,答辩小组的个数视专业和学生数由系确定,于答辩开始前两周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十四条  毕业设计成绩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八十五条  毕业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成绩、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等部分组成。综合考虑设计任务完成情况、质量高低、内容的正确性、是否有创见、图纸质量、说明书质量、工作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基本理论和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由系制订评分标准。

第八十六条  毕业设计结束后一周内,由指导教师装订齐备所有毕业设计资料,交系归档保存。一般保存三年。归档的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进程表,指导教师意见书,教师评阅书,答辩成绩评定,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

第八十七条  每一级学生中各专业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优秀毕业设计,于答辩结束后一周内,一并交所在系归档保存。

第八十八条  毕业设计结束后,由系对毕业设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暂行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有补充修改意见,由教务处修改,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