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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尽快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决定对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的培养方式,结合学校实际,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

1.任教不足五年的青年教师;

2.根据教学工作的特殊要求,需要进一步培养的其他青年教师;

3.教学质量评价不达标的教师。

二、指导教师条件

1.在岗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且身体健康;

2.具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严谨的治学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科研能力;

3.关心学校的发展,甘当人梯,愿意扶持帮助青年教师成长。

三、培养目标

1.教育培养青年教师忠诚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进一步增强青年教师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树立师德风范,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备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品德。

2.帮助青年教师形成专业必备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教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解决如何教、怎样培养人的问题。

3.根据系(部)规划的专业课程方向,帮助青年教师制定明确的专业课程进修与学习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4.在教学实践中,指导青年教师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掌握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撰写教学计划、教案、讲义,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传授教学方法、授课技巧和教学经验;组织好课堂教学,严格教学要求,强调对作业批改、学生上课出勤率及遵守教学纪律的管理;掌握命题要求和成绩评定规定。经过两年的努力,使青年教师能较好地胜任1-2门课程的授课工作。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带领青年教师承担科研(含教改科研)任务,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青年教师在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教师在申请科研课题时,应尽量将指导对象作为课题组成员。

6.支持和鼓励青年教师申报各类教研科研项目、发表教研科研论文,对项目申报书的制作、论文撰写等进行具体指导,并对青年教师参与学术交流的题目、内容给予指导。

四、指导教师培养工作的具体要求

1.被确定为指导教师后,一周内,指导教师应与青年教师及时沟通,了解青年教师的专业背景与特点,确定青年教师的培养方向,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确定培养方向、目标和内容。

2.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帮助青年教师加强实践锻炼,熟悉教学工作规程和教学环节,把握教学工作规范,提高工作能力。

3.每月至少听一次青年教师的课,并针对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进行交流、指导,填写听课记录;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

4.每月与青年教师共同听相关专业的课一次,讨论听课后的心得体会,帮助青年教师总结其他教师的授课经验。

5.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培养效果进行记载并存档;记录对青年教师教学效果的过程评估,使得青年教师能直观看到成长过程。

6.青年教师每学期末提交一份教学工作总结,由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情况做出评定。

五、指导教师津贴

为鼓励指导教师工作,学校实行教学工作量补贴制度,对完成培养目标、达到工作要求的每位指导教师每年补贴30个教学工作量。

为保证培养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一般为1-2人,一届为两年。

六、管理与考核

1.各系(部)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建档、指导和组织考核等工作。教务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2.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系(部)负责,指导教师协助。系(部)应根据培养目标、计划完成情况提出意见。

3.经过一届两年的培养,由系(部)组织,教务处、人事处参加对所指导的青年教师按培养目标进行考核。

指导期结束后,系(部)将《青年教师培养申请表》(附件1)、《青年教师培养责任书》(附件2)、《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附件3)、《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附件4)报教务处统一归档。

如考核不合格,教务处要协同系(部)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做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4.对在培养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推荐评选学校“伯乐奖”,在每年的教师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指导教师聘用程序

1.制定计划:各系(部)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2.青年教师申请:填写培养申请表。

3.系(部)推荐:根据青年教师的意愿,结合专业发展要求指定指导教师人选。

4.签订协议:系(部)与指导教师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