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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学校知名度,确保我校教师能够进行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学术交流,提高参会质量和效果,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规范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议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会议,是指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术委员会等主办的会议(下称“学术会议”)。

 


第二章  参会对象及原则

第二条  凡在编在岗的教师,均可申请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必须遵循必要、节约、学术、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拟参加的学术会议,应与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管理或科研任务有较密切关系。如会议要求教师提交学术论文,教师须提交参会论文,否则不予批准。

第五条  对同一会议,若有属于同一个学科的多名教师获得会议邀请,由所在单位择优选派与会人员。学术会议参会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或专业建设的需要,学校可以综合考虑决定派出教师参加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学术研讨会。

第七条  凡收取高额会务费的会议以及在各旅游点举办的各类高收费培训班或学习班,一般不派人员参加。如确实需要,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参会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拟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须认真填写《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明确说明参会理由、条件、往返路线、经费预算方案等,同时将邀请函及学术论文一并送交所在单位。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及时审核会议的内容、主题和意义等,妥善处理好申请人的教学任务安排,并提出明确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将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返校一周内,应向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汇报并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含会议形式、内容、主题、收获及建议等)。与会人员须在本单位或学校范围内做学术报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人员的经费开支,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务费、住宿和交通等方面的报销标准按学校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经费的报销,由各教学单位的主管领导确认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依据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  教师利用自己科研课题经费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费用报销,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凡未经领导批准,自行决定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者,不得事后要求报销差旅费,所有费用应由参加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